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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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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佛教服务许可证办理的基本要求佛教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基本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的佛教相关活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佛教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基本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的佛教相关活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书需要采用规定的格式文本。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名称”须如实、准确填写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备案的文件上的组织名称。
“申请人地址”须填写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备案的文件上的地址。
能够申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这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获得批准的宗教组织、宗教学院、宗教场所等。
互联网平台公司,企业性质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公司。
其他组织,例如协会等:除了宗教团体和互联网平台公司外,其他组织或机构,如非营利性宗教协会、研究机构等。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在办理佛教服务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宗教事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同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并确保提交的网站或应用内容健康合法,才能够顺利通过审核并获得许可证。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规范管理。
福建省佛教协会开通省佛协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咨询窗口,为众多场所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帮助他们了解互联网宗教信息办法相关知识和今后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包括:
申请主体与场所登记证、公章名称不一致,申请材料未签字、盖章,申请许可证的媒介依然存在违规内容等。
一个组织想同时通过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可以合并申请。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中的“服务形式”一栏可同时勾选多种服务形式,一表申请,一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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