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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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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专利代理公司资质挂靠的含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挂靠是指将本人持有的专利代理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以获取报酬或牟取其他利益的...
专利代理资格证书挂靠是指将本人持有的专利代理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以获取报酬或牟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例如,某人在A公司工作,但将其专利代理资格证书挂靠在B专利代理公司,从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专利代理公司资质挂靠存在多种风险:
司法风险:法院判决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挂靠协议属无效合同。
经济风险:挂证一定意义上是一个高危行为。比如,挂证的专利代理师可能因未尽责导致专利权丢失,当事人不愿赔偿,最后挂证者可能需要承担高额赔偿。曾发生过因未交费导致丢失专利权,当事人不愿赔偿,最后每位挂证者赔偿20多万的情况,法院不会因为是挂证的就让其少赔一点。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识别专利代理公司资质挂靠的情况:
母、子公司执业问题:A企业控股或参股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B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A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部分专利代理机构认为“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缴纳”的观点,无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关联公司执业问题: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利代理师社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B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A企业。尽管A企业、B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各自均属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内退人员执业问题:A企业为员工F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F作为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机构为B企业。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工作的情形。因此,F并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内退人员F在原企业以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劳务派遣的执业问题:专利代理师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该人员到其它企业工作的情形。专利代理师涉及劳务派遣,实际情况有两种,一是专利代理师只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专利代理师既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此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执业问题: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为专利代理师缴纳社保。此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自主创新的执业问题:A事业单位(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新,员工保留A事业单位(企业)的社保缴纳账户,到B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此种情况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涉及多形式、多企业、多地有社保的执业问题:专利代理师除在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社保外,同时因购房、子女上学、积分落户等情况在多地、多家企业缴纳社保(社保账户状态为欠费、停缴、中断),或以城乡居民参加新农合社保、失业人员、个人参保及破产企业(离退休、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情况缴纳社保。上述各类情况均属于“挂证”执业行为,确保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执业机构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
停薪留职的执业问题:专利代理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但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此类情况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为整治专利代理公司资质挂靠行为,采取了以下措施:
全面收集违法线索:
向社会公开针对“挂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举报电话、邮箱、信访等方式接收针对“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2016年专利代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已公布的举报或投诉电话,可继续沿用。
充分利用公民身份信息、工作单位、社会保障等信息,加强信息比对核查。通过对专利代理人相关信息进行筛查,掌握专利代理人执业等相关情况,发现“挂证”违法行为线索。
对出租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双吊”(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代理机构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代理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在打击专利代理挂证行为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专项排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伪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5类违法代理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继续通过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专利、商标申请数据分析和违法代理线索监控。
“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将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等进行全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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