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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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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基本要求一、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的活动,适用相关管理办法。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设立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场地要求
上海目前对于教育行业的准入门槛要求很高,即使满足条件也不可能说 100%就能办理下来,因为教育局对于五公里范围区域内不允许出现超过两家教育培训机构。
二、具体规定
从事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等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其场地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需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一、师资队伍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要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二、任职条件
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资金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金应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二、资金数额
具体的资金数额要求会因培训项目、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需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一、申请登记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得办学许可证,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
二、部门审批
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所属区教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由所属区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实施;从事体育指导的,由所属区体育部门依法实施。
一、主要政策法规
《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进行了总体规定。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
《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登记、管理、监督等事项。
二、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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