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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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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黑龙江注册建筑资质的基本要求注册建筑资质需要满足多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方面:企业在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
注册建筑资质需要满足多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
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方面:
企业在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时,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重新考核。
原企业要重新核定当前状态下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法律关系及承揽项目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法律关系不符合分立要求、有重组分立资质相关在建项目的,不得分立。
拟承继资质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立。
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后,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应当由迁出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规范资质报审要求方面:
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要求;其他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市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要求。其中,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
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
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等应当由申请企业为其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
完善业绩认定方面: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完整,项目数据等级满足 C 级及以上。
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除外)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在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申请建筑资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专栏现已正式运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不同类型和级别的资质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届满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顺延。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质延续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 1 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资质延期规定,企业应在 1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
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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