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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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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单位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庆市,具体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是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也指出,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有着严格的流程:
申请人需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若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应当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若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应当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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