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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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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变更的流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变更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申请: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变更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申请: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收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同时,要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样要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准予行政许可;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不准予行政许可。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可以通过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变更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的内容,原件1份。
新增加生产品种的说明,生产地点符合制种要求的承诺书,原件1份。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份,复印件0份,电子化。
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品种审定证书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 1份)。
在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变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材料要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可能会被要求补正。
变更申请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对于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变更有明确的规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出,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以下是一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内容变更的相关案例: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制种农户擅自将品种权人委托其制种的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不仅违反了制种合同约定,还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又如在某些地区,企业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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