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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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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力类防雷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电力类防雷检测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即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电力类防雷检测资质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即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这包括场所的面积、布局、设施等要能够支持检测工作的开展。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例如,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这需要通过以往的检测项目经验和市场口碑来体现。
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电力类防雷检测资质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申请单位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现场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颁发许可证件: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电力类防雷检测资质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该条例。其中规定了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取得资质证的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电力类防雷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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