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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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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无资质承揽没收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无资质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
无资质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对于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指出,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无资质承揽没收所得税的问题时,需要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违法所得”界定较多,但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很少涉及对“违法所得”作出具体界定。即使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违法所得”的界定标准也不统一。
对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及借用资质等合同关系中“甲方”,即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出借资质的单位,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出借资质行为所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实践中,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为所谓的“管理费”),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对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时“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做到执法行为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避免畸轻畸重,认定“违法所得”时应界定为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至于扣除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扣除必要的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规费和税金。
对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所涉及的“企业管理费”,即违法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是否扣除以及扣除多少,实务上尚有一定争议。从公平合理角度看,如违法企业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企业管理费确实因本项工程实际发生,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可以予以扣除;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不应扣除。
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鉴定,如果违法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导致无法鉴定的,应当由违法主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众多关于无资质承揽工程的案例。例如,在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中,对于挂靠施工关系中的管理费、税务处理等问题有明确的判定。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如亚星公司与东方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黄建国与东方公司的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等,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资质承揽工程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和责任进行判定。
为了避免无资质承揽工程导致没收所得税等不利后果,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的承揽行为。具体而言:
施工单位应努力取得合法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确保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无资质承揽工程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无资质单位施工将面临更严厉处罚,合同无效情形多样,需遵循建筑法等相关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安全。例如,发包单位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将面临责令改 罚款的处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取缔并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还将被没收。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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