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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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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的法律规定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订版)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存在较大风险和严重后果。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总公司是被代理人。虽然《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分公司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人格。分公司实际上就是总公司的整体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总、分公司之间,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是整体与部分、管理与被管理、主与从、支配与被支配的法律关系,总公司有绝对权力去调动分公司的资源。如果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被发现,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的判定较为复杂。例如,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可能被认定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致使投标被否决。
为了防范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的情况发生,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从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出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几个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业界俗称总公司)承担。
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通常在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置,它的设立无须按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履行简单的工商登记手续即可成立。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人事权、财产权,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人事任命、业务管理、财产调度、是否存续等有绝对支配权。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总公司的章程就是分公司的公司章程。
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业务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只能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某地分公司字样。
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同时,要加强对投标过程的监管和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投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果发现总公司借用分公司资质投标的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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