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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59:38
1985
内容摘要:天津办学许可证机构的申请条件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
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办学方向与宗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培训对象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遵守法规
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必须要符合国家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必须确保所提交的办学计划和机构条件都符合相关的法规政策。
制定相关办法
市人社局印发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进行规范。
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试办)。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登记相关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区属管理与部门分工
天津市的办学许可证由办学所在地的行政区属管理,由所在的区审批局负责审批,各区教育局负责后期的监管。
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关于天津知名办学许可证机构的权威统计和公开信息。但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政府部门公示:关注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公示名单,了解合规的办学许可证机构。
网络平台查询:利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
场地要求
租期三年以上的,最好是自有的办学场地。
设施配备
必须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等一应俱全。
办理流程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验证。
设立民办学校。
考查、审批。
规范办学行为
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印发了《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加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
信用监管
市教委印发了《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领域新型监管机制。
安全与环境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相关通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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