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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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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物业资质办理地点物业资质已取消,不再有专门的物业资质办理地点。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
物业资质已取消,不再有专门的物业资质办理地点。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其中明确,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
物业管理资质的办理工作,通常由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就是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由于物业资质已取消,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等信息。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机制。
查询物业管理项目资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
您还可以通过全国物业服务资质公示平台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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