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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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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厦门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办理条件办理条件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处置单位、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 50 立方米以上的建...
办理条件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处置单位、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 50 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请流程
产生建筑废土 50 立方米以上需处置建筑废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手续或土地收储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单(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运)承诺函(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 3 项材料,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手续凭证,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土地收储文件。
项目施工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且负责施工项目建筑废土运输的,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替代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
当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本项目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场内转运,无需外运,外运量为零时,无需提交第 4 项材料。场内转运无需用到运输车辆的,第 5 项材料无需提交。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外运-审批改备案)的相关信息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完善与变更信息相关的申报材料,并上传申报系统。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的资源化利用企业在正式投产前,或者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石窟消纳建筑垃圾的非工程类消纳场,消纳处置单位应登录申报系统提交如下材料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场):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核准),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申请人按要求输入待做工作的信息;或向村(社区)所在的其他机构申请。
受理:申请材料由城管局网上办审核。(2 个工作日)
现场调查:县城管局指派环卫大队对上报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填写现场调查结果的相关意见,并填写相关失败原因。(5 个工作日)
初审:城管局现场勘查负责人报分管领导(队、办)初审,并填写相关意见。(2 个工作日)
审批:城管局对提交的事项进行复核,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未通过的填写相关理由。(1 个工作日)
制证发证:城管局网上服务大厅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2 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671 号令)第 101 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住建部令第 139 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 年住建部令第 10 号修订)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 年 11 月 12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公布,根据 2006 年 9 月 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年 3 月 8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62 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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