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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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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换发流程《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不同情况的换发流程如下...
《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不同情况的换发流程如下:
一般情况:
结合年度核查换证:通常会结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换证工作。例如在2008 - 2009年的换证工作中,换证对象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含企业、个体经营户), - 4月30日。除特定到期证件外,其他《水路运输许可证》应在到期当年结合年度核查工作参照相关换证要求换证(2009年年度核查期间换证)。
申请与审核流程:
提交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持相关资料到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可与年度核查材料同时递交)。
资料审核:由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换证申请,收回旧证,同时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其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退还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原因。
按权限换证:对通过年度核查的经营者,按原发证权限换证。若发证权限不在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由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将旧证(正、副本)原件、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原发证单位。例如发证权限在交通运输部或其派出机构的,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交通运输部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换证;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核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由该公司将旧证(正、副本)原件、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至集团总公司汇总后,到交通运输部统一换证(其中仅经营长江、珠江水系内河运输的企业,分别由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统一换证);部属各打捞局的年度核查和换证由部救捞局汇总后到部统一办理。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汇总报部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换证的,需同时填写“《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汇总表”(可在部网站下载)。
特殊情况:
许可权限调整情况: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权限发生调整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现有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可暂不换发,待证书到期申请换发时,按新的许可权限进行换发。
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相关证件,
基本材料:
旧证相关:凭有效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样式不变)。如果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登报挂失。
营业执照副本:需要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变更相关材料(如有变更情况):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经营范围变更:变更旧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主要内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变更: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变化需要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凭已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换发新证时作相应变更。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年度核查材料:例如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具体以当地政务服务网或相关部门要求为准,如 提到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到期延续需要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
特定业务相关材料(如客运):如果是市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还需要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沿途停靠站点港航管理部门意见以及与当地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一般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新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从批准之日至第5年的6月30日止(超过5周年的,4年的6月30日)。
特殊时期规定:
结合年度核查的换证时间:如2009年的换证工作结合当年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工作开展, - 4月30日,并且由于旧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换发新证存在时间差,为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许可权限规定: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对经营者的要求规定:规范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船舶配备、人员资质、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间接影响到许可证换发时对经营者资格的审核。例如,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持有有效证书、符合船型技术标准等要求;除个体工商户外,应配备满足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等。
对换证相关的规定:如规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经营者应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等内容,这是换发许可证的基本依据之一。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水路运输管理中的许可、经营、安全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调整,这些调整也会影响到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例如调整了部分许可权限、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管理要求等内容,在换证审核时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特殊时期政策: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部发布政策对到期证件的处理办法,这也是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政策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对经营者的扶持,以应对特殊情况对水路运输行业的影响。
资质审核方面:
年度核查要求:申请换证的经营者应通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不予换发新证。
经营范围与船舶适配性: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这在换证审核时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等。
人员资质要求: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配备满足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在换证时相关人员的从业资历、劳动合同等情况需要符合规定要求。
材料准备方面:
材料完整性:确保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如旧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变更情况)等,材料缺失可能导致换证申请不被受理或审核不通过。
材料准确性:材料中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例如营业执照副本和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要保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在各种材料中应保持一致。
旧证遗失处理:旧证遗失时要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并登报挂失,否则可能影响换证流程的正常进行。
时间节点方面:
换证申请时间:严格遵守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规定,避免因逾期申请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可能需要重新申请许可等情况。
特殊时期政策时间限制:如果处于特殊时期(如疫情防控期间),要关注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如2020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办理换证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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