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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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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资质外借造成劳务纠纷的案例在建筑领域,资质外借导致劳务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借用了一家建筑施工企...
在建筑领域,资质外借导致劳务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借用了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引发了工人的集体讨薪事件。另外,还有一起案例,某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借用企业资质施工。在工程结束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支付劳务费用,从而引发了劳务纠纷。
解决资质外借引发的劳务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明确责任主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
处理违法收益: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此类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依据合同约定:对有效的合同,建设单位(发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尚未结算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向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根据其双方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处理。
为避免资质外借导致的劳务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筛选合作方:对正式施工的项目,避免出现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形。
规范施工操作:要求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跟踪款项支付:对实际施工人的材料、设备款项支付进行跟踪,避免出现逾期付款的行为。
监督工资支付: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监督,避免发生欠薪、农民工上访事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对于资质外借承揽工程的行为,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和认定责任:
经济实体与费用支付:实际施工人是否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果实际施工人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均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实际施工人并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不是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义承包人直接支付,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施工机械设备归属: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通常情况下,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会拥有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设备;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临时租赁、借用的。
综合情形判断: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1)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2)借用资质(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3)借用资质(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借资质(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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