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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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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苏州劳务派遣证资质办理条件苏州办理劳务派遣证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有与开展业务...
苏州办理劳务派遣证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严格要求:
红本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房产证地址需具体到房号,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整栋楼的房产证不予受理
租赁凭证和正规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土地用途必须是:商业、办公。土地用途是厂房宿舍楼的不予受理
面积必须在 100 平米以上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必须提供二次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上的公司名称和地址需与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和住所一致
苏州劳务派遣证资质的申请流程如下: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在苏州人力资 社会保障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苏州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专用邮箱(szrensheju@ )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实施行政许可的人社部门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
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32 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苏州劳务派遣证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苏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服务指引中包含了相关的审批要求,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劳务派遣合同文本参考文本、授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分公司办理备案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受理报告表(分公司办理)等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先在人社部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暂不纳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劳务派遣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其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加以证明,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中的实收资本为准
根据市政府及市局的要求,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由苏州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受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受理
苏州劳务派遣证资质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苏人保监〔2021〕4 号)
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 19 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目前暂未获取到苏州劳务派遣证资质办理的具体成功案例。
咨询已经办理过该资质的企业或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获取实际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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