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机构
在中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性的管理和部分特定情况的审查与许可证颁发工作,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事务的管理、审查并颁发许可证。例如,对于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等提出的发行国产网络剧片的申请,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发行国产网络剧片申请。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制作前期的备案公示
制作机构资格审核
- 多种类型的制作机构可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包括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以及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等。这些制作机构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甲种证,并且申请甲种证的前提之一是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申请成功过乙种证等。
提交备案公示材料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时,应当提交《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不少于1500字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简介。如果是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特殊题材),还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备案公示审核与公示
-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电视剧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如果电视剧内容违反规定则不予公示。
二、审查阶段
送审材料准备
- 送审国产剧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剧目公示打印文本、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等材料。如果有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情况,还需提交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审查层级与职责
-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引进剧等多种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等相关工作。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查决定与时间限制
-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规定重新送审。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颁发后的相关要求
按照审查内容发行播出
-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如果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许可证编号标注要求
- 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法规
主要的相关法规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这部法规明确了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包括电视剧的定义,涵盖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及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等。
内容规范方面
- 规定了电视剧不得载有的内容,如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等诸多禁止性内容。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这些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审查与许可制度方面
- 明确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详细规定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人员的要求等内容,如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等,并且对审查的时间限制、复审的流程等都有细致的规定。
播出管理方面
-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且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要依照规定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还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国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国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及省级广播电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相关事务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政策、规范标准等工作。例如,负责制定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实施规范等。省级广播电视局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依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实施规范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加强本地区国产网络剧片许可管理,受理本辖区内的发行国产网络剧片申请等工作。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的条件
一、内容方面的条件
符合内容导向要求
- 电视剧内容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不能包含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内容;不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具体的禁止内容在《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有详细列举。
遵循审查标准
-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要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例如,对于制作、播出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国产网络剧片,应当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等要求也需要满足。
二、制作机构相关条件
制作机构资质合规
- 制作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不同类型的许可证有不同的申请条件,例如甲种证在有效期限2年内,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但申请甲种证的制作机构需要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并且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申请成功过乙种证等条件。
按照备案公示制作
-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如果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