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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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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猪副生产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猪副生产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场所距离要求:各场所之间,以及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
猪副生产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场所距离要求:各场所之间,以及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要保持必要的距离。
隔离设施: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人员配备: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设施设备: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制度建立: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场所,还有一些额外的条件:
动物饲养场: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动物隔离场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活禽交易市场: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猪副生产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设施设备清单。
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目前尚未找到关于猪副生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许可证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需要进行审查或更新。具体的有效期和更新要求,建议您向当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猪副生产卫生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人员限制: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相关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分级管理:推行动物饲养场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规模、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生物安全风险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变更管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报告要求: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行为: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与猪副生产卫生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的办理依据。
《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屠宰、分割、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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