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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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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湖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湖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因培训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条件:具有法人资格...
湖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因培训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湖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有效期为3年。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湖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中办发〔 2021 〕 40 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 (鄂办发 )。
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以下是一些湖北成功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案例:
湖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监管要求包括:
场所条件方面,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场所配备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师资条件方面,应当根据所开设教育项目及规模,配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任教和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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