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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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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企业食堂管理资质的要求一、法律依据《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
一、法律依据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都需遵循此办法。
二、主体要求
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三、食品安全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条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一、准备材料
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二、提交申请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三、受理审查
许可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现场核查(部分情况可免除)
对符合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可给予免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服务。
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一、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必然要求
顺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适应基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需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
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
新增部分业态审查细则
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许可
一、案例介绍
市场监管日常工作中普遍遇到企业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处罚款的案例。
江苏发布了一批助企纾困实例,包括为企业快速办理许可证、指导企业建立职工食堂等。
一、场所与设施设备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承包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三、人员要求
应当具有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条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从合法合规的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原料,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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