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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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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食用农产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7号公布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判了!无证经营食品罚款五万获法院支持!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创业门槛,扩大就业,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5)1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规定》,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之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国发(2015)第62
案例|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分装销售食品被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执法典型案例!经营场所注册地搬迁后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进货凭证、销售合同及凭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攀枝花市XXX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利用其购买的冰柜、冰箱、消毒柜、蒸饭车等设备在其住所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的处罚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量刑。公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许可证的试营业属于违法行为。许可证办理需遵循相关法规,违规将受处罚。请确保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为避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经营者需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销售食用农产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征求意见稿》拟新增5类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它们分别是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实行部分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1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是餐饮服务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务等方式经营,既是餐饮服务的实际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实施“先照后证”改革事项),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将食品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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