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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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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挂靠资质费用挂靠资质费用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的相应...
挂靠资质费用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的相应管理费。这种费用的产生是因为挂靠人借助被挂靠企业的资质来承接工程项目,被挂靠企业则通过收取这笔费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在建筑行业中,一些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能够承揽工程项目,会选择向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支付挂靠资质费用,从而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
挂靠资质费用并没有固定的标准,通常是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具体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业内收费比例大概在 3%-5%之间,但实际收费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比如,造价越高,被挂靠企业的资质越低,收取的管理费率可能就越低;反之,造价较低,被挂靠企业资质较高,收费比例可能就会高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 9 条规定,工程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工程挂靠具有以下特征:
工程挂靠人没有建设活动资质或资质不够,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格合法,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工程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上交一定数额的费用。
工程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某某施工队或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
工程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工程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可能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无效工程施工合同给建设方即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一旦发生争议,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来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可能被没收。根据《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此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其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
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一旦挂靠关系得以认定,则意味着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
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验收不合格,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与被挂靠企业的关系影响挂靠合同的履行。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要完全杜绝挂靠并非易事。一旦发生挂靠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处理:
事前风险控制:全面系统地了解挂靠单位、挂靠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已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拟用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基本经营资料,以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曾经业主对该企业的评价、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当地居民对企业的评价、近三年工程业绩等资信情况。对于信誉、实力较差的企业予以淘汰。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被挂靠单位一定要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履约保函、实物抵押、现金抵押、保证人担保等。
明确授权范围:在开工前,被挂靠企业应与业主、监理进行沟通,明确对工程项目代表的授权范围,将授权书收留置于业主和监理方,并请业主和监理在授权书上签收,以便于被挂靠单位查询。
特殊工程管理:对于工程规模较大或特殊专业的工程,公司可派专人常驻工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许多与挂靠资质费用相关的案例。例如,在某案例中,挂靠人委托他人代表被挂靠公司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挂靠人组织施工并承担最终盈亏,被挂靠公司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后因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判决被挂靠公司向挂靠人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而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无权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挂靠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以及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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