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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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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安徽民办学校资质的申请条件安徽民办学校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
安徽民办学校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相关材料:
《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附件 3)。
《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学校章程。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
变更时需提供《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后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举办者和法人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安徽民办学校资质的审批流程如下:
审批部门: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所需材料:
《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附件 3)。
《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学校章程。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
审批原则: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附件 3)。
《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学校章程。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
安徽民办学校资质的监管要求主要有:
对于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监管。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民办学校的监管进行了相关规定和政策解读。
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各级民政部门要关口前移,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衔接,在设立审批阶段落实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推动具有营利倾向的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切实维护民政部门新登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属性。
安徽民办学校资质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安徽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其中对民办学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拟登记为营利性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自主申报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名称中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的部分证明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以下是一些安徽成功获得民办学校资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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