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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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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天津汽车双资质的定义汽车双资质是指车企需要获得发改委和工信部颁发的双重许可证书。如果想要造车,车企既要拿到发改委审核的汽车生产资质...
汽车双资质是指车企需要获得发改委和工信部颁发的双重许可证书。如果想要造车,车企既要拿到发改委审核的汽车生产资质,又要拿到工信部颁发的可以上市销售汽车的资质。
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的重要性:双资质的设立是为了确保企业在生产新能源汽车时能够达到合理的标准,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的规范性。这一要求有助于规范市场,避免低质量、不合规的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也能促进企业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目前,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是落地天津的具备汽车双资质的企业。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NEVS是一家瑞典新能源汽车公司,于2012年收购原瑞典萨博汽车公司,并保留了原萨博汽车完整的研发团队人员,在天津建立了中国研发中心。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于2017年获得中国政府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的投资核准,其首款产品国能汽车93已开启预售。
发改委“投资准入”条件:
所在省份应满足: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汽车企业法人应满足: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项目企业法人股东应满足: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项目应满足:建设内容包括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发改委“投资准入”审批流程:汽车投资企业生产项目的管理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变更为省级发改委备案。虽然政策权力下放且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但并不意味着汽车资质的放开,只是让监管重心后移,实行“宽进严出”政策。
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批流程:暂未获取到详细的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批流程的具体内容。但工信部是道路机动车辆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审批流程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办法对汽车平行进口的定义、管理模式、试点对象认定、考核及退出、经营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申请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天津市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据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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