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学而思办学许可证相关情况
一、天津学而思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
在天津,学而思有相关的办学许可情况。例如,天津市河东区学而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已获得办学许可,其办学许可证号为:教民1120 。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101、201 - 1、301,是一家小微企业,目前处于开业状态,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培训(高中语文、高中数学、高中英语等)。
二、天津学而思是否具备办学许可证
根据已有的批复信息,天津市河东区的学而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是具备办学许可证的。这一许可的获得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2018〕18号)等规定审核通过的。这表明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后,学而思的部分校区已被批准具备办学资质。
三、如何查询天津学而思办学许可证
(一)
可以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查询。在该平台的机构查询板块,按照区域选择天津市,然后输入学而思相关信息(如名称等)进行查询。不过要注意准确输入查询条件,因为部分查询系统对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要求准确匹配才能得到结果。该平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运维,客服电话为4001910910(工作日8:30 - 17:00)。
(二)工商信息查询平台辅助判断
像爱企查、天眼查等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也可作为辅助查询手段。虽然这些平台不能直接显示办学许可证,但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内容。例如,在爱企查上可以看到天津学而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若其经营范围中包含教育培训相关的许可项目,可初步判断其可能具备办学资质,
四、天津学而思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情况
(一)审批依据
以天津市河东区学而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例,其审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2018〕18号)等规定进行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办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如办学场地、师资力量、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可能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审批。
(二)审批流程中的关键要素
场地要求
- 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教学点(如果有)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设立教学点(对于教学点而言),租用场地办学的,应当与场地的产权所有人直接签署租赁协议,不得转租,租期不得少于两年,且产权所有人应当出具其产权证明。
师资要求
- 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在个人简历中体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学校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教职员工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艺术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对应的艺术能力资质证明,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验。
资金要求
-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为认缴)。注册资金的相关要求确保了培训机构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维持运营,包括租赁场地、聘请师资、购置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五、天津教育部门对学而思办学许可证的规定
(一)办学的基本规定
法人登记与管理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市和区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
办学行为规范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使用全称或经备案的简称,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开展招生宣传和广告活动。
教学管理规定
- 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应当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质量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要依法履行培训服务合同的服务承诺,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引进的教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当制定课程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师资管理规定
-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或其他工作。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
- 应当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独立设置财务管理部门,规范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费的收缴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不得趸收学费,不得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不得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发展。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且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安全管理规定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的要求;要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培训的特殊规定
教学内容与方式
-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不得面向社会组织和举办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的等级考试及竞赛;面向机构内部学生举办的考试、测验不得冠以等级考试或竞赛名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不得妨碍学生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教学点管理(如果涉及)
- 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教学点(分支机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教学点(分支机构)。教学点的安全、消防、环保以及人员等应当符合要求,如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有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应当有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不少于2年,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设立教学点;有专职负责人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