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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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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医用多酶生产资质的相关规定医用多酶生产资质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
医用多酶生产资质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该条例。
获取医用多酶生产资质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包括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建立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制定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医用多酶生产资质的主管部门包括工信部、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共同承担行业的宏观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政策指导、项目审批等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承担微观管理职能,具体管理事项包括生产许可、产品目录、产品使用规范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行业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则由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承担,负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委托,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
申请医用多酶生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德博尔具备10余种生物酶原料药的生产资质和能力,其中胰激肽原酶基本占领全球自由市场;胰酶、胃蛋白酶、糜胰蛋白酶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均达到30%以上;在全球市场中,德博尔是中国仅有的弹性酶、澄清胃酶、高脂胰酶的原料药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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