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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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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全国建筑工程安全资质的定 分类建筑工程安全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为保障施工安全所应具备的特定资格和条件。它是衡量...
建筑工程安全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为保障施工安全所应具备的特定资格和条件。它是衡量企业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设备等方面能力的重要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安全资质通常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联。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共 12 个类别,如建筑工程、冶金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类别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部分类别设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共 36 个类别,设一级、二级、三级资质,部分类别只设一级和二级资质,还有部分类别不分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获取全国建筑工程安全资质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要求:需要一定数量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技工等。例如,申请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建造师的数量和级别有具体规定。
资产要求:需要达到一定金额的净资产。
业绩要求:需要达到资质要求的工程业绩。
设备要求:需要拥有资质要求的技术设备。
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全国建筑工程安全资质的审批流程因资质类别和审批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的审批流程:
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核查:公告后 12 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全国建筑工程安全资质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并且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续期。
一般来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加强对全国建筑工程安全资质的监管至关重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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