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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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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村宅基地证办理资质的相关主体申请主体申请宅基地的主体应是农村的户,而不是村民个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农...
申请宅基地的主体应是农村的户,而不是村民个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应当以户为单位,而非以农村村民个人的名义申请。例如,一个农村家庭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以整个家庭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之后,正式将审批权由县人民政府下沉至乡镇人民政府,简化宅基地取得审批程序,为农民申请宅基地提供了便捷。
农村村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无宅基地的。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补充信息
农村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特殊情况
在农村有部分宅基地和住房是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的,这种情况,就要先解决争议或纠纷了,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是不能登记发证的。
自1999年起,城里人到农村买卖宅基地和住房是不允许的。所以,如果是在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城里人买的农村住房是不能登记发证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会允许村民选择新的宅基地建房,但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建新要拆旧的,如果建新不拆旧是不能登记发证的。
近年来,因公路改扩建等原因,农村很多土地被征收了,如果已给予拆迁补偿,纳入拆迁范围内未拆除的房屋,是不能登记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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