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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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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的定 作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的许可和...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的许可和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例如,对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等,国家会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例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以确保其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例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 CCC 认证或 3C 认证)就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电线电缆等。产品认证需要遵循一定的认证规则,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认证模式、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抽样和送样要求、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工厂检查的要求、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等。
一是两种制度性质不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国家机关为实施主体,其性质为行政许可;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是以社会性质的认证机构为实施主体,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二是管理制度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于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更加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产品或者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强调行政机关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于其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只强调了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也进一步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更加强调行业的自律。
三是两种制度管理范围不同。例如,发证产品目录不一样,国家公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和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是不同的。
在一些案例中,对于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体现。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102 条、103 条的规定,在许可证下发之前,A 公司可以试生产燃气灶具,但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于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对于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出,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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