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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集团
2024-10-21 09: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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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卖家办理相关问题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主体通常是生产企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如果卖家只是单纯的销售列入目录产品,而不进行生产活动,一般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但如果卖家同时从事生产活动,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例如,若本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次氯酸钠的生产和销售”这一项内容(已知次氯酸钠的生产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只是单纯的将其列入经营范围而没有实际生产(也没有生产设备等),则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27个品种,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同时,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
6月25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务院于今年5月6日正式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相关公告。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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