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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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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省建筑工人资质的分类建筑工人资质在江苏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工人资质在江苏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施工总承包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专业承包资质:涵盖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多个细分领域。
劳务作业资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
获取江苏省建筑工人相关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企业净资产需达到相应标准。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
注册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数量和资格需符合要求。
对于最低等级资质,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需满足标准;非最低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标准。
企业依法与申报的主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对于劳务作业资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
江苏省建筑工人资质的认证流程大致如下:
开通进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用户名:
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请注册账号,选择“南京市建委市政服务中心”,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有资质企业用原有“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资质管理系统”。
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网,下载安装专用浏览器后进入该系统。
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身份证信息采集:企业自行购置身份证阅读器读入系统。
资质标准要求需采集的三类人员: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
各类信息系统采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进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信息输入完成上报后需将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南京市市政服务中心核验;建造师和安全C类人员信息采集进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进行采集。
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选用已完成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上传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资质申报。
对受理材料按照审核、公示、补正、报签、公告等流程进行。
登录资质管理平台查询审查。
证书发放:非市级许可的资质经市建委审查通过后,报省住建厅及住建部审批,审批完成后由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发放证书;首次申请市级审批的资质经市建委审查通过,证书及“市场行为告知书”将以自取或邮递形式发放。
江苏省建筑工人资质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如下:
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江苏省建筑工人资质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关于部分工程业绩认定,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许可资质,使用省外完成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标信息(含中标编码)、合同信息、在线竣工验收信息等,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联展现的,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建筑劳务企业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
关于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其在香港、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关于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企业承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不合格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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