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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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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二级资质借用的相关规定建筑二级资质是不可以借用的。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建筑业企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
建筑二级资质是不可以借用的。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建筑业企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是对企业能力和条件的一种认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借用资质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二级资质借用存在着诸多严重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要求公司与实际施工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往往会以被借用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出现借用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判决被借用企业承担给付责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旦出现工伤、劳动争议,被借用企业就要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被借用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被没收,还会有因开票涉及的税务经济法律风险。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互相勾结,损害出借资质的挂靠方利益,也是高发和很难应对的民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国家严厉打击违法挂靠、转包行为,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对挂靠出借资质单位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相关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另外,出借资质过程中涉及开具发票的问题,或引发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出借资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引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施工单位出借资质不仅仅面临民事和行政纠纷,情况严重可能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在建筑行业中,存在着许多因资质借用而引发的纠纷和问题的案例:
例如,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合同虽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多种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辨别建筑二级资质借用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对于建筑二级资质借用的行为,相关部门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前述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该工程项目有中标单位或已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工程合同价款;没有中标单位,也未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以招标投标中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参照。
例如,重庆市住建委曾对存在出借资质违法行为的 4 家企业开出顶格处罚,决定这 4 家企业的入渝信息,自通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上述四家企业的入渝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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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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