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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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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广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广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涉及多个环节且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对于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
广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涉及多个环节且有明确的规定与要求。
对于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一)申请人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制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可进行相关申请;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也可申请;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同样具备申请资格。
不同类型的制作机构在申请时可能有不同的前置条件。例如,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这是发行许可证申请流程中的前置步骤之一。
(二)送审材料提交
送审国产剧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剧目公示打印文本;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若有);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送审合拍剧、引进剧,则依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虽然文档未详细列出,但表明其有专门的送审规定流程。
(三)审查与决定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如果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特殊情况处理
制作、播出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国产网络剧片,应当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
广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
(一)内容方面的条件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 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侮辱、诽谤他人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二)制作机构相关条件
如前面提到的申请人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才有资格申请办理许可证。
从备案公示角度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这也是办理发行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因为只有先进行备案公示,才可能进入发行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三)审查相关要求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这些审查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但是从一些相关的规定和事件中可以进行一定的推测。例如,2021年颁发、有效期于2023年内届满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一次性延续六个月。在此期间,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虽然这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情况,
在实际的电视剧发行过程中,一旦电视剧内容发生变更,如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这也暗示了许可证是针对特定版本内容的,在内容变更超出一定范围时,原许可证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需要重新审核获取新的许可证以确保发行的合法性。
另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这也表明许可证的有效性是受到监管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的管控的。
从近年来的相关数据统计可以对获得广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数量变化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2013 - 2021年,全年全国生产完成并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数量从441部下降至194部,剧集数量从15770集降至6722集,电视剧发行许可审核敞口收紧。这表明在这期间,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反映出审查的严格性以及行业可能在进行一定的调整优化。
例如2018年共323部13726集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相比之前有所回升,电视剧鹰眼(ID:TV - insight)统计了近十年的数据发现,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总量自2009年起一路上涨,直至2012年突破500部大关,但从2013年开始呈现下降趋势,2018年才再次出现回升。这种数量的起伏变化与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
(二)题材分布情况
以2023年为例,全年全国生产完成并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156部4632集。其中,现实题材剧目共计124部353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 %、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27部93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 %、 %;重大题材共计5部162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 %、 %。这显示出在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中,现实题材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反映出当前电视剧创作和审查对于反映当代社会生活内容的重视。
再看2024年4 - 6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24部731集,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20部58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 %、 %,均为当代题材;历史题材剧目共计4部14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 %、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3部10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 %、 %;古代题材共计1部40集,分别占总部、数的 %、 %。这进一步说明现实题材在当前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趋势仍在延续。
(三)影响获得许可证的因素分析
政策因素:国家对于电视剧内容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如对特殊题材(如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的审查要求更为严格,需要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等规定,这都会影响到一部电视剧能否获得发行许可证。
市场因素: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也对获得许可证有影响。例如,当市场上某种题材过热导致产能过剩或者质量参差不齐时,审查可能会更加严格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像之前提到的2013 - 2021年电视剧发行许可审核敞口收紧,可能与之前电视剧产量激增、产能过剩以及质量偏低等市场情况有关,促使管理部门通过审查和许可证发放来调整市场格局。
广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以《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为核心。
(一)内容审查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电视剧内容不得包含的一系列内容,如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等内容(具体内容前面已提及),这为电视剧内容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是发行许可证审核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这些禁止内容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这使得审查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确保电视剧在思想导向、社会影响等方面符合要求。
(二)备案和公示规定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符合一定条件(如持有相关许可证等)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并且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如《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等材料,这一备案公示制度是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请流程中的重要前置环节,确保电视剧项目在前期就处于监管之下。
(三)审查和许可制度规定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这明确了发行许可证在电视剧发行、播出和评奖过程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这些部门负责对电视剧进行审查,并且规定了审查的程序、审查人员的要求等,以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和专业。
(四)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这一规定将发行许可证与电视剧的播出环节紧密联系起来,确保播出的电视剧都是经过审查并获得许可的。
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这有助于观众和监管部门对电视剧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识别。
(五)法律责任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等,这些法律责任规定对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等各环节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保障广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审查人员违反相关回避等规定的,也会受到警告等处罚,这从管理部门和审查人员的角度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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