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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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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吊销卫生许可证案例评析一、案例介绍医院出租科室非法获利案2020年7月,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医院开展现场检...
医院出租科室非法获利案
诊所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案
医院部分科室人员无证行医案
医疗机构未对敏感器官进行有效防护案
公司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医院出租科室非法获利案
诊所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案
医院部分科室人员无证行医案
医疗机构未对敏感器官进行有效防护案
公司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吊销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
泰安市某县洗浴中心未按照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县洗浴中心进行国家双随机抽检,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依据相关规定,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县洗浴中心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整改,在4月23日邀请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其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案例评析: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宁阳县某洗浴中心未按照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存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隐患,特别是当前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下,容易造成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件。对于该洗浴中心的违法行为,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从而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强化其作为疫情防控主要参与者的责任,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优良、卫生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法律链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深圳市宝安区段某某西医耳鼻咽喉科诊所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医疗卫生执法案例评析
关于取缔的适用问题: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第15号)是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工委的意见而作出的批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这里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应视同为“取缔”。
违法事实认定:在检查过程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违法事实认定,而事实是无法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合议后认定的违法事实可能会调整为非医师行医,这与前面的认定事实有本质的区别。前面是一个责任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行医资格的问题;而后面是一个实际上的行医者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问题,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也就是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违法事实。
法律条款的适用:违法条款是否应适用《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处罚条款是否可适用《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或者《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或者《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应当结合其主办者是否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如果已取得,则应当按照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如果没有取得,则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法律的适用原则:用中草药行医,它是一种特定的行医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由《中医药条例》加以规范和调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尽管其法律效力比《执业医师法》低。只有对一般行为进行调整或者规范时,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案例之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地开办医疗机构,用中草药行医。卫生监督机构经合议认定其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后作出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卫生部批复(卫政法发178号)《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所以合议后认为是非医师行医。但问题是一个主体上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其人员当然是未经注册的或者说是不可能给予注册的。那么就本案而言,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发生偏差呢?是不是应当回归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这一违法事实上来。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关于处罚Fra Baidu bibliotek类的适用。既然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是否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实是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作出取缔的行政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取缔的执行或者说达到取缔的目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的案例反映了卫生健康领域中存在的多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各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加强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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