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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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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制造业营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制造业营业许可证通常需要以下步骤: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
办理制造业营业许可证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组织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人员依照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产品检验: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作出许可决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取得制造业营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制造业营业许可证所需材料因产品类别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发证:江苏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
延续:江苏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原许可证及复印件。
许可范围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江苏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原许可证及复印件、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生产地址迁移适用)、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生产地址迁移适用)。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江苏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补领:江苏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其他工业产品:
发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检验报告、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产业政策材料(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延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检验报告、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原许可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产业政策材料(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需要提供)、《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
许可范围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检验报告、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原许可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产业政策材料(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需要提供)。
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补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制造业营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的产品和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制造业营业许可证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制定。规定了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程序,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对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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