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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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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住建部检验检测资质标准的定义住建部检验检测资质标准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建部检验检测资质标准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制定的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可靠的检测服务。
总则
本标准涵盖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内容(见附件 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 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两类。综合资质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标准
综合资质
资历及信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 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 2 个专项资质;具备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 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
检测设备及场所: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要求;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专项资质
资历及信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社会信誉良好,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 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检测设备及场所: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管理水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业务范围
综合资质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专项资质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附则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办法》和《资质标准》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范围不得超出《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类别,资质许可权限不得下放至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单位登记地资质许可机关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专项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
资质许可机关应自资质审查书面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其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具体审查程序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检测机构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7 月 29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旧资质过渡期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此前,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新办法框架调整,增加了章节号,另外为实现资质标准及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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