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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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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东莞市劳务派遣许可证延续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提交电子材料。
审核:
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进行受理、初审工作。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网上复审。
市人社局领导网 定。
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并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事项进入办理,选择“月报”进行线上填报。每月填报当年度至上一月份累计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在“就莞用”平台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备案”事项进行线上填报。每月填报当年度至上一月份累计情况。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事项进入办理,选择“年报”进行扫描件上报。每年2-3月上报。
劳务派遣单位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东莞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3)
《佐证材料说明》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4)
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事项进入办理,选择“年报”进行扫描件上报。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具体实施辖区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的受理、初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具体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则按新申请办理。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实施前已获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延续行政许可时,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发〔2018〕21号)实施前的规定执行。
补充信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19号)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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