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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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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飞机经营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中指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中指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如下: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的。
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筹建申请报告。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和培训渠道。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民航局。
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民航局对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对不予筹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决定应当包括以下
筹建企业名称。
筹建企业地址。
筹建企业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
筹建企业负责人。
筹建企业类型。
筹建企业经营范围。
其他必要内容。
经民航局认可的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期限为2年。申请人自民航局准予其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确有充足的事由,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局可准予其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延期,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民航局对准予筹建延期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意筹建延期的决定,予以公告。对不予筹建延期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和认可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受理阶段: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递交申请人(拟办企业注册地)所在地监管局。
审查决定阶段:各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管理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结果通知阶段: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监管局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是为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修订背景包括:
自《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完善中国民航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固化民航局开展的多项通用航空政策试点工作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成果,交通运输部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民航局启动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全面修订工作。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贯彻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重新划分经营项目类别,实现对通用航空企业的分类管理。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最大限度降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
推动企业由他律转变为自律,构建通用航空诚信体系。
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性成本,真情服务通航企业发展。
创新许可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
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
固化通用航空“过度监管”专项督查成果。
扶持无人机新业态发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决定的有效期限为2年。申请人自民航局准予其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确有充足的事由,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局可准予其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取消了3年有效期限制,改为长期有效。
瑞丽航空经过一年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标志着该公司正式成立。至此,民航西南地区内运输航空公司增加至20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航空公司12家,分、子公司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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