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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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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重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基本要求重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开展...
重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
重点规范、从严监管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
坚决禁止、从严查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从源头上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管理秩序,强化学校育人主责。
场地性质: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且产权清楚;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剩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楼层及场所。
场地面积: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指用于实际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教学用房面积应满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场地面积标准:
开办需使用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培训项目以及开办棋牌类之外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开办舞蹈或戏剧类培训项目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展培训活动。
所办培训班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管。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以及其他类非学科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开办时需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入驻监管银行设立收费专用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名称登记:培训机构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服务,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举办者办理名称登记后,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从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办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等。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培训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机构应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入驻监管银行设立收费专用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补充信息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含有歧义性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
培训机构悬挂名称应当与登记名称相符,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开展培训及管理活动。
培训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应制定教学管理、学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资产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机构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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