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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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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蜀山区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蜀山区办学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确定办学性质: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机构需要办理《办学...
办理蜀山区办学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确定办学性质: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机构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机构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
确认办学指标: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再去街道办盖章,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环节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而且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有的地方没有就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确定场地:场地要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一般要求3年以上,层高根据不同项目有不同要求,土地性质一般为综合或办公。场地面积要达到一定标准,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注意:场地租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性质,房屋本身构造和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预核准:场地OK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备审批申请表。
办理消防许可证: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消防备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等。
资料办理和提交:公司资质可以自己去办或找企业代办,建议找企业代办。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验资报告:将注册资金打入指定的账户,找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注意:每年年检的时候,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量的注册资金,有的地方需要缴纳保证金。
申请办学许可证:向教育局提交所有有效的办学材料,等待审批。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
以上流程,因各地政策略有差异,具体要求请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
办理蜀山区办学许可证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申办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
单位申办应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消防许可或备案证明、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与培训职业 (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管局)或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
办学场所平面图,注明用途、间数与面积。
以上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办学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
蜀山区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办学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
蜀山区办学许可证的办理部门通常是当地的教育局。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办学类型和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营利性机构还可能涉及工商局等部门 。
在办理蜀山区办学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办学许可证应当准确、清晰、规范,不得涂改。
民办学校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在同级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时,登记的名称、举办者、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内容、有效期等信息一致。
民办学校应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校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不得涂改、变造、伪造、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办学许可证,不得放任第三人冒用本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简称)。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名称,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业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办学地址、类型和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校区或分校,不得出租、出借办学场地。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校长、举办者等发生变更,或其他许可事项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灭)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换证。逾期未延续的应当及时到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上缴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注意事项,具体要求请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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