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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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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动车生产准入资质的条件一、发改委“投资准入”条件发改委“投资准入”主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中的“投资建设”环节进行监管,对造车的...
一、发改委“投资准入”条件
发改委“投资准入”主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中的“投资建设”环节进行监管,对造车的“投资建厂”进行项目备案。具体条件如下:
所在省份应满足: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汽车企业法人应满足:
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项目企业法人股东应满足:
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项目应满足:
建设内容包括:
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二、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新能源汽车企业生产资质的申请大致上有两个步骤:
第一步:在当地县级发改委备案。
第二步:在工信部申请并接受审查,最后通过公示才能获得生产资质。生产资质实际上归属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管理。从2019年1月开始,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的审批从国家发改委核准改为地方发改委部门备案管理。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获取“双资质”,即新建新能源车企需先经过发改委的“投资准入”,“企业及产品准入”,即通过《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考核,最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此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监管政策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优化,但始终未脱离“双资质”的审核框架,未经发改委和工信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汽车整车生产。
发改委“投资准入”审批流程:按照发改委最新政策要求,汽车投资企业生产项目的管理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变更为省级发改委备案。虽然政策权力下放且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但并不意味着汽车资质的放开,只是让监管重心后移,实行“宽进严出”政策。
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批流程:工信部是道路机动车辆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审批流程需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
一、政策法规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2021 年 6 月 23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并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为最新 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二、未来政策展望
工信部副部长单忠德表示,将加快推动电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出台,健全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开展集团化管理试点,支持优势企业提质降本、兼并重组、做强做大,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引导传统汽车企业依据自身的技术、渠道优势和开放合作加快转型,严厉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一、生产企业发现问题的处理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不能保持准入要求的处理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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