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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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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没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在山东省潍坊市的一个案例中,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期间货值2000元,获利200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张某作出了“1、没收方便面5桶,矿泉水6瓶;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50000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办,一般流程如下:
刊登遗失公告
准备补办申请书
提交申请材料
等待补发
如果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需要补办,则需要提供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再按照上述流程中的2 - 4步进行操作即可。
在山东省潍坊市的案例中,张某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期间货值2000元,获利200元。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张某作出了“1、没收方便面5桶,矿泉水6瓶;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50000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无照无证经营食品是因办证时被告要求其出具不拆迁证明擅自增高前置性行政许可造成的,应由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且认为应按照无营业执照处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食品的前提,无证不得经营,不论何种原因,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已构成违法。并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答记者问中的规定,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攀枝花市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利用其购买的冰柜、冰箱、消毒柜、蒸饭车等设备在其住所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该公司在被查处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着正确的认识,且不存在主观故意,在调查期间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进行了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些案例表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具体处罚时会综合考虑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性、配合调查情况以及是否及时改正等因素。
行政处罚
连带责任风险
信誉受损
经营中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明确了除特定情况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许可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根据货值金额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等内容,这是对未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行为进行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对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原则性规定,从侧面强调了未取得许可营业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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