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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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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养老服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自 2019 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正式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
自 2019 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正式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未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许可证或不按规定经营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广告宣传,误导老年人,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特定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处理等。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申请接收方式包括窗口接收,可在民政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在开办养老机构时,还需注意一些事项,如尽量选择交通方便,临近医疗资源的场地;初次接触养老,机构规模不宜过大或过小,建议不低于 50 张不超过 300 张;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等。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民办养老院中,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例如,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幸福之家养老公寓”因室内火情致 2 位老人死亡。卢氏县政府称该“养老公寓”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手续,属非法经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意在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养老服务的内容,引导养老机构健康运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其中包括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老年人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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