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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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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成都办学许可证转让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等规定,成都市教育局研究编制了《办学许可证填写须知》和《办学许可证使用须知》。其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不得涂改、变造、伪造、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办学许可证,不得放任第三人冒用本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简称) 。
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例如,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这表明办学许可证虽然不能直接转让,但可以通过合法的举办者变更程序,使新的举办者获得学校的经营权,继续使用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相关活动。如果违反规定转让办学许可证,如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在成都,因为办学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但是如果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换领等相关操作,流程如下:
举办者提出变更:由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这是整个流程的起始步骤。举办者需要有合理的变更理由,例如经营策略调整、合作关系变化等。
财务清算:
对学校的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的财务清算。这包括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教学设备、场地等)、流动资产(如资金、学费收入等)、负债(如未偿还的贷款、应付账款等)进行详细的清查和核算。
财务清算需要遵循相关的财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清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需要对举办者变更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需要依据学校的章程,从学校的发展、教育质量、师生利益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在表决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达到规定的参会人数、表决票数等要求。
报审批机关核准:
将举办者变更的相关材料,包括变更申请书、财务清算报告、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提交给审批机关。审批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批机关会审查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保障了师生的权益等多方面内容。如果审核通过,审批机关会核准举办者的变更,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换领手续,新的举办者可以继续使用办学许可证合法经营学校 。
遵守法律法规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转让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
对于办学许可证上的各项信息,如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例如,学校名称必须是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名称,不得擅自简化或更改,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简称也有严格的规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 。
关注学校运营状况
在涉及可能的转让或举办者变更时,要对学校的运营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学校的财务状况(如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等)、师资力量(教师的数量、资质、稳定性等)、教学质量(学生的成绩、升学率、社会评价等)、生源情况(学生数量、招生趋势等)等。
例如,如果学校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如高额负债或者资金链紧张,新的举办者接手后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师资力量薄弱可能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的声誉,进而影响未来的招生和发展。
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
如果是通过类似经营权转让或者举办者变更的方式涉及办学许可证的间接“转让”,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产的移交、债务的承担、师生的安置、办学许可证的换领手续等内容。
例如,在举办者变更时,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并且要明确规定双方在财务、人员、资产等方面的交接细节,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确保合同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无效合同的情况 。
案例一:蓝天托儿所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情况:
法院判决及分析:
一审法院以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适用错误,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二审法院的理由主要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明确禁止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只要依照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并履行“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即可变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就是经营权的转让。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从合同约定内容看,转让的标的不仅是办学许可证等证件,还包括生源、师资、市场声誉和口碑等无形资产,合同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也会浪费社会成本 。
案例启示
法律风险
直接转让违法风险:成都办学许可证明确规定不得非法转让,如果直接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如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这不仅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还会使相关方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可能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师生的权益。
合同无效风险:即使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所谓的“转让”,如果不符合法定的举办者变更等程序,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未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未报审批机关核准的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合同无效,从而使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经营风险
学校运营状况不明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了解学校运营状况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相关操作,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如隐藏的债务、未缴纳的税款等;如教师即将离职、师资短缺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进行更新改造等。这些问题在接手后可能会给新的举办者带来巨大的经营压力,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市场竞争与声誉风险:即使合法地完成了举办者变更或经营权转让,新的举办者也面临着市场竞争和学校声誉维护的挑战。如果学校之前存在一些负面的社会评价,如教学质量差、管理混乱等,新的举办者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改善学校的形象,提升竞争力。同时,教育市场竞争激烈,新的举办者需要应对来自其他学校的竞争压力,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否则可能导致学校招生困难、经营不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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