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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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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惠州劳务分包资质申请条件一、资产要求企业净资产需达到 200 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
一、资产要求
企业净资产需达到 200 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人员要求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一、准备阶段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社保和银行开户。
注册劳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可认缴),应当选择 3 - 5 个备选公司名称,防止重复和一次审验。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建筑劳务或劳务分包。
二、申请阶段
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三、审核阶段
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公示。
公示完成后,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配备 2 名 A 类证书人员和 2 名 C 类证书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资质办理完成后,还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
一、必备材料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营业执照。
办公场所证明。
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工人等信息。
二、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两人的任命决议;两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固定办公场所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设备机具的购置发票、照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一、材料完整性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资料齐全的,备案机关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资质标准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证书形式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企业已取得的劳务资质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提出备案申请换发为电子证书。
一、办理途径
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二、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一、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案例
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 150㎡的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邱日萍等 12 名农民工。可当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从建设单位获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资,后来干脆以其分包劳务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属于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最终法院认定,劳务分包并非必然无效。就承建单位与建筑单位在建筑合同中没有劳务分包的约定或劳务分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时,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本案所涉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因而公司不能拿无效说事儿。
二、劳务转包案例
2017 年 8 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项劳务工程后不久便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包工头李某。李某则雇请肖丽玉等 17 人施工。任务完成后,李某却携带公司给付的工资逃之夭夭了。面对肖丽玉等索要工资的请求,公司认为其已经付过,且其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肖丽玉等自然无权向其索要。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分包中的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虽然转包都被法律所禁止,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尽管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但公司却必须向肖丽玉等人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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