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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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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建筑院资质挂靠建筑院资质挂靠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在特定时期内借用有资质的建筑院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院资质挂靠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在特定时期内借用有资质的建筑院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通常也是无效的。例如,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具备资质的建筑院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
建筑院资质挂靠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用工风险:
挂靠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风险。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挂靠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挂靠人不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农民工工伤、生育、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承包人还得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者加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各种福利待遇不足等产生的风险。
合同风险:
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
经济损失风险:
在挂靠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资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很可能因为挂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等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
项目成本不可控。在挂靠项目中,项目的成本由挂靠人进行管控,施工单位一般不会参与挂靠项目的成本管控,所以项目的实际成本脱离施工单位的管控,很可能造成成本大幅脱离市场行情,在挂靠人无力施工时或者退出项目时,施工单位就很可能只能接下挂靠人留下的烂摊子,形成损失。
项目结算不可控。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认定“挂靠”行为的情形包括: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以下是一些建筑院资质挂靠的相关案例:
在福建高院的一个案例中,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的一个案例中,对于被挂靠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应否承担的问题进行了判定。
为防范建筑院资质挂靠带来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建筑企业资质相关的制度,加强对资质挂靠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对于被挂靠人来讲,可以选择采取合理规避挂靠形式、将挂靠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内部承包”、将挂靠人纳入管理范围等措施。
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完善劳务管理,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加强财务管理,为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完善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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