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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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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省 A 市工商局吊销营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在山东省,吊销营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吊...
在山东省,吊销营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吊销情形: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行政处罚法》第8条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已包含“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所以“吊销许可证照”属于行政处罚事项无疑,理应由执法科(股)室而非行政许可或业务科(股)室来处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条等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因此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权并不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层级影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吊销上级甚至外地市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但经查,《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中对吊销的权限和具体操作均未做规定。
甲被吊销营业许可证后,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 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企业名称使用受限。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 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个人参加的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对于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拒不配合、提交帐目不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逃避等情况,因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应加强相关的立法。
但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方法和思路:
在药事管理方面,存在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的案例分析。
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关于甲追杀乙,丙把乙撞死等类似案例的分析方法和思路。
吊销营业许可证通常遵循以下法律程序和要求: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如果甲对吊销营业许可证的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申诉:
申请举行听证。新的《行政处罚法》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一处罚种类修改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并没有改变“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原质检总局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149 号令,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41 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
补充信息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 2021 年 4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3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等。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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