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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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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宣城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这些经营场所和设施不能是临时的,必须是固定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提交申请
携带准备好的材料于工作日到宣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提出申请。
材料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现场考察
劳动行政部门会安排现场考察,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施和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估。
审批决定
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报告(阐明宗旨、规模、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市场前景等)。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 年 6 月 2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对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宣城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办理机构为宣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联系电话:。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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