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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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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大庆办理食品许可证的流程食品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以下是大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般流程:网上注册申请进入“...
食品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以下是大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般流程:
网上注册申请
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
点击最上侧“注册”,在食品经营中选择“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点击右上角“确定”,按照出现表格填写“注册信息”(带“*”红星的必填,单位邮箱必填方便找回密码),点击下一步,填写登录信息,注册完毕。
返回“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后,“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点击“许可申报”,然后点击“第一步”中的“食品”,再点击“第二步”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点击“第三步”中的“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料,上传表中提示的各项制度和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当前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先点击“暂存”再点击“提交”,申请信息将上报至受理机关。提交后再打印纸质申请表,表上左上角自动生成条形码。注意食品销售仓库及外设仓库有就填上详细地址、主体业态、是否有餐饮证或流通证(已到期的选否)、经济性质、社会信用代码、就餐座位(餐饮店的填写)、职工人数、申请副本数量填1份、应体检人数和职工人数、经营类别、经营项目(餐饮服务或食品销售)必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填,从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健康证人员的信息),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必填。
许可进度查询
企业用户暂存后的业务,没有提交的申报事项,将出现在“许可进度”---“未提交”列表中查询,继续填写,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和打印。
已提交的审批事项可以查询当前状态,以及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和已办结的事项查询。
已提交的材料中材料有误或不再申请,可在许可进度已提交撤回(未受理的可自行撤回、已受理的应联系受理机关同意撤回)。
办理食品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条件:
企业必须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这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基础。
申请需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明确提出,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企业还需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大庆食品许可证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将公司的信息填上,为了避免填错可以到工商局办理点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填写,注意所有的信息必须真实。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文本,可以到复印店购买,或者是指定的文具店。如果店内没有悬挂安全制度管理文本条款,一定要购买悬挂,否则工商局实地检验可能无法通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一般是公司法人)。
公司里从业人员健康证(2人以上)复印件,只要公司里面有健康证的员工即可。
公司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大庆办理食品许可证的具体地点,您可以前往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下属的相关分局进行办理。您也可以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获取更详细准确的办理地点信息。
办理食品许可证的费用因办理途径和具体情况而异。如果选择通过工商局直接办理,通常只需要支付工本费,费用相对较低。这种方式的办理流程较为繁琐,办理速度较慢。如果选择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但办理流程可能会相对便捷。具体的费用标准建议您在办理前咨询相关部门或代理机构。
补充信息
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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