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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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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沈阳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办理条件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在沈阳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有确定的接收...
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在沈阳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这意味着申请单位需要清晰地明确其接收卫星电视的具体方向、所要接收的节目内容以及收视的特定对象群体。例如,如果是一家企业申请,需要说明接收的节目是用于内部培训还是业务交流,以及具体的收视人员范围。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接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以确保信号接收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保障信息传播的安全和合规。比如,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都要符合国家标准。
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这要求申请单位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使用规范、节目内容的审查机制、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以确保卫星电视接收和使用的有序、合法。
在沈阳,申请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与沈阳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其中明确了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60《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沈阳,办理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的地点如下: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目前,关于沈阳卫星电视接收许可证的具体费用并未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例如,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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