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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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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医药代理是否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般来说,医药代理从事药品的经营活动是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所实施的制度...
一般来说,医药代理从事药品的经营活动是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所实施的制度为许可制。除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无需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外,其他类药品的批发和零售均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例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则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持有人委托销售的需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也均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医药代理有着多方面的要求。
人员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要求: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5 条、第 82 条规定情形。
经营场所及设施要求: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供应能力要求: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 24 小时供应。
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对医药代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明确规定。
例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注销等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企业依法终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都可能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不能从事医药代理活动。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均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其设定的一般药品经营许可属于普通许可,并非特许,凡是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药品监管部门均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实践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不具备任何法定资质,如“黑作坊”“黄牛党”等,属严格的“无证”;二是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许可替代“药品经营许可”,典型的如依托食品生产许可证,以生产、销售保健食品为幌子经营药品,属违规行为。
医药代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密切相关。
法院认为,在医药代理活动中,如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药品。如果代理商作为个人,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医药企业签订的代理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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